价格鉴证评估文书指引       

价格鉴证评估文书指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鉴证评估文书制作工作,提高价格鉴证评估文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价格鉴证评估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价格鉴证评估文书是指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根据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对价格鉴证评估标的进行调查、分析、测算并作出结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的统称,是记录、描述、反映价格鉴证评估过程以及价格鉴证评估结论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价格鉴证评估文书主要包括:价格鉴证评估委托合同、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书、实物查(勘)验记录、市场调查记录、测算说明、补充材料

通知书、签发单、价格鉴证评估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或价格评估报告)和送达回证等。

        第三条  价格鉴证评估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鉴证评估的客观事实,不得有误导性的表述。

价格鉴证评估文书的格式应当基本统一、表述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价格鉴证评估文书格式、内容可以根据价格鉴证评估事项的性质、特点作适当调整,详略程度可以根据评估标的的复杂程度、委托人要求合理确定,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价格鉴证评估文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盖公章、骑缝章等印章。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同时出具中外文价格鉴证评估报告的,中外文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存在不一致的,以中文价格鉴证评估报告为准。价格鉴证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在评估基准日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四条  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书,是委托人提出价格鉴证评估事项、明确价格鉴证评估目的及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当依据并严格按照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书的要求办理价格鉴证评估事项,不能超越或者改变其内容。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鉴定评估委托事项的内容。其中:

  • 价格鉴证评估目的是指价格鉴证评估结论的用途;
  • 价格鉴证评估标的是指价格鉴证评估的具体对象;
  • 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鉴证评估事项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具体价格类型包括成本价格、出厂价格、批发(批量)价格、零售价格、投资价格、清算价格、回收价格等。

某些特定价格鉴证评估业务的价格类型可能会受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的约束,这些价格鉴证评估业务的价格鉴证评估结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的规定选择相应的价格类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价格类型,并予以定义。

  • 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是指价格鉴证评估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须由委托人确定。

        第五条  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书包括价格鉴定委托书和价格评估委托书。

 

 

 

  • 价格鉴定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的名称;
  • 价格鉴定目的;
  • 价格鉴定标的的名称、范围、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 价格内涵;
  • 价格鉴定基准日;
  • 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 价格鉴定标的权属证明;
  • 委托日期;
  • 委托单位的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价格评估委托书,应当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 委托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价格评估报告使用人;
    • 价格评估目的;
    • 价格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价格类型;
    • 价格评估基准日;
    • 价格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 价格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
    • 价格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 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 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鉴证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价格鉴证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价格鉴证评估结论情形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 双方议定价格鉴证评估费用和付款方式;
  •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受理价格鉴证评估委托后,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价格鉴证评估报告;没有约定的,一般在30 日内作出;
  • 双方约定对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出现异议时的处理方式和时限,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七条  实物查(勘)验记录,是记录实物查(勘)验过程、内容的文书资料,是对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书所载标的状况的确认,反映查(勘)验过程中掌握的第一手资料、信息,是开展价格鉴证评估工作的基础。查(勘)验结果与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书所载内容不符时,应当要求委托人书面予以明确或重新出具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书。

        第八条  市场调查记录,是记录市场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的书面资料,是价格鉴证评估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九条  测算说明,是记录价格鉴证评估测算过程的书面资料。测算说明应当内容全面、条理清晰、逻辑性强,充分体现价格鉴证评估结论的科学性。其中,测算过程应当包括:公式选用说明、资料及相关数据来源、参数采用依据、计算过程等内容。

        第十条  补充材料通知书,是指在决定是否受理价格鉴证评估以及办理价格鉴证评估事项的过程中,出现价格鉴证评估事项不明或相关材料不齐全等影响价格鉴证评估受理或价格鉴证评估继续进行的情形时,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要求委托人补充材料的文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当告知委托人补充相关材料:

  • 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 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 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
  • 委托价格鉴证评估时,价格鉴证评估标的灭失或者其状态与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委托人未确定其在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状态的。

        第十一条  签发单,是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表明签发意见的文书,是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定稿的标志。签发单应当包括文书名称,文号,印制份数,拟稿、审核、核稿人员签名,签发意见,附稿文件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评估报告书是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程序作出的反映价格鉴证评估过程及价格鉴证评估结论的文书。价格鉴证评估报告书应当描述价格鉴证评估事项,说明价格鉴证评估依据、过程、方法,阐明价格鉴证评估结论以及价格鉴证评估限定条件,列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并根据需要附必要的价格鉴证评估明细表。

        第十三条  价格鉴证评估报告书包括价格鉴定意见书和价格评估报告书。

  • 价格鉴定意见书是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海关或者仲裁机构等的委托,对涉案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各种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及各类有偿服务、其他经济权益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具有证明效力的价格鉴定文书。价格鉴定意见书内容包括:
  • 价格鉴定概述。简要描述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按照价格鉴定委托书的内容和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价格鉴定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完成了价格鉴定工作,并得出价格鉴定结论。
  • 价格鉴定事项描述。包括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鉴定目的、价格鉴定基准日及价格内涵等内容。

价格鉴定事项描述的内容应当与价格鉴定委托书及委托人提供的其他材料保持一致。

  • 价格鉴定依据。结合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列明价格鉴定依据,常见依据包括: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行业依据,具体行为依据,产权依据和取价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收集的有关资料等。
  • 价格鉴定过程及方法。简要描述价格鉴定过程,如实物查(勘)验、市场调查情况以及测算分析过程,并说明选用的价格鉴定方法及其理由。
  • 价格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币种,并且分别用大、小写表示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数额精确程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 价格鉴定限定条件。即价格鉴定结论成立的前提或假设条件,表明价格鉴定结论可能受到这些前提或假设条件的影响。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其内容体现为对价格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及价格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等问题的说明。
  • 价格评估报告书是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基于各类市场民事主体的聘请或者委托关系,根据价格评估目的,对约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及各类有偿服务、其他经济权益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具有咨询效力的价格评估文书。

价格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编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

  • 价格评估报告标题格式要求:“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价格评估报告”
  • 价格评估文号格式要求:包括价格鉴证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价格评估报告目录一般包括:

1、声明;

2、摘要;

3、正文;

4、特别事项说明;

5、价格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6、附件。

  • 价格评估报告的声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 本评估报告依据中国价格协会发布的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 委托人或者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评估报告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 价格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价格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价格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价格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 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价格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价格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价格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 价格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价格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价格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 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鉴证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鉴证评估专业人员与价格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 价格评估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他用。未经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同意,不得向委托人、价格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价格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价格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 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 价格评估报告摘要通常反映价格评估目的、价格评估方法、价格类型、基准日等价格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价格评估结论。
  • 价格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委托人及其他价格评估报告使用人;
  • 价格评估目的;
  • 价格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价格类型;
  • 价格评估基准日;
  • 价格评估依据;
  • 价格评估方法;
  • 价格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价格评估假设;
  • 价格评估结论;
  • 特别事项说明;
  • 价格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价格评估报告日;
  • 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印章。
  • 价格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包括:
    • 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 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 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 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 重大期后事项;
    • 价格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价格鉴证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价格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价格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
    •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与价格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复印件;
  • 价格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 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 价格评估汇总表或者明细表;
  •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签名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签名价格鉴证师的承诺函;
  • 价格评估委托书或委托合同复印件。

        第十四条  送达回证,是证明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向委托人发送了价

 

格鉴证评估报告、通知书等文件的凭据性文书,也是证明委托人接收了相关文件的凭据性文书。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价格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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