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总成及零配件更换条件参考标准

 

事故车辆总成及零配件更换条件参考标准

 

一、总成部分更换条件

1.车身总成(轿车车身外壳、客车车厢、货车驾驶室壳体)

(1)纵梁(轿车、SUV越野车 1×4)、前围板、车顶、侧围、立柱(轿车、SUV越野车 1×6、MPV旅行车 1×8)、后围板、底板(驾驶室底板、后舱底板)等有 4处以上严重损坏无法修复需要更换的;其中纵梁 2根以上需要更换、轿车及越野车立柱 3根以上需要更换、旅行车立柱 4根以上需要更换、侧围一侧或两侧后侧围需要更换,驾驶室底板或后舱底需要更换的各算一处。

(2)车身有严重扭曲(超过 30°角)、折弯、撕裂、变形,无法修复或无零配件更换造成车身无法修复的;

(3)对车身起基础作用的车身骨架 2/3以上扭曲、折叠、变形的。

2.货车驾驶室总成

以符合更换驾驶室条件,并且驾驶室的主要附件严重损坏的,如仪表台、仪表、仪表线路及座椅和内饰大部需要更换,或应换附件及驾驶室壳体的损失价值已超过驾驶室总成损坏前实际价值的80%的。

3.车架(大梁)

(1)货车车架损坏直梁在 2米以内变形 45度以上或变形弯曲超出整体长度 2/4的,又在承受复合部位无法冷校的;

(2)车架断裂在承受负荷部位 5厘米或以上,目测有明显较大弯曲变形的;

(3)车架严重弯曲需要拆散开片校正的;

(4)越野车、轿车车架严重变形伴有折曲、撕裂的或变形弯曲超整体 2/4的。

4.发动机、变速箱、前桥、中桥、后桥总成总成基础件已损坏(发动机气缸体、变速箱变速器壳、前中后桥壳),同时又有 2个以上主要零件损坏的(如发动机气缸盖、曲轴、活塞,变速箱输入轴、差速器、离合器、齿轮、阀体等)。

二、零配件更换条件

1.基础件。有开裂、断裂,且在受力部位的。如气缸体、变速器壳、差速器壳、后桥壳有裂缝,断裂在固定螺栓孔位置。

2.安全件。已变形,如横拉杆、直拉杆、转向机、转向柱、转向节、方向盘、前悬上下托架、减震器、半轴、发动机副梁(元宝梁)、车门防撞梁、稳定杆、制动泵、转向助力泵、ABS泵、副梁等。

3.塑料、铝合金、玻璃钢件。有粉碎性断裂,固定锁紧或受理位置撞檫后经修复不能达到原有外观形状的,如灯罩、饰条、中网、保险杠、轮辋等。

4.附件总成。水泵、门泵、中控锁、助力泵、暖风机、蒸发箱、喷油泵、空调泵、发电机等经撞击变形或转动不灵活的,有零件换零件,无零件换总成。

5.气囊弹出与之对应的气囊传感器(气囊电脑)需一并更换(无法保证二次启动)。

6.主线束(发动机及车身)折断或超过 1/3折断、插头破裂无插头更换,且维修单位无法外修的。

7.蓄电池破损、划伤(深度 2mm)、明显变形。

8.三元催化器断裂、明显变形、内部陶瓷物质受损。

9.气囊弹出导致仪表天破损,或造成皮质表台划伤超过 5cm。(轻微划伤可按损失费鉴定损失价格)

10.前杠骨架撕裂 3cm以上、变形扭曲范围超过配件整体 20%、折曲度达到 20°。

11.纵梁变形弯曲 10°、断裂 2cm以上、有折叠、死褶或溃缩达10cm、开焊长度 10cm。

12.覆盖件。

(1)车门、发动机盖、后备箱盖(四门两盖)

①骨架扭曲变形,经修复很难恢复原有几何尺寸的;

②蒙皮、盖皮撕裂在 5厘米上或折曲及撕裂在 2处以上,有色金属材质(铝合金、钛合金)碳纤维蒙皮、盖皮有折曲、折叠、撕裂的;

③蒙皮、盖皮无撕裂、折叠、折曲但变形较重,需要平整钣金、打磨添补及喷涂面积在 50%以上的。有色金属(铝合金、钛合金)材质蒙皮、盖皮无撕裂、折叠、折曲但变形较重面积在 20%以上,或变形部位在加强筋(双层钣金)处的;

④蒙皮、盖皮变形面积较小,但有缺损性洞穿、凹陷较深、侧面或边缘处损坏较重,经维修影响密封性或难以恢复原状的。

(2)叶子板、车顶、侧围、后围板、底板

①损坏明显,折曲、折叠、撕裂,维修后无法恢复原状;车顶损坏较重在加强筋处,变形面积较大经维修无法恢复原状;后侧围有死褶、撕裂、损坏在加强筋处、钣金变形面积较大经维修无法恢复原状;底槛撕裂 5cm以上、或钣金件有缺损。

②玻璃钢有粉碎性损坏或撕裂,维修后无法恢复原状;

③有缺损性洞穿或凹陷较深、面积较大,经维修无法恢复原状。

(3)保险杠

①保险杠杠皮洞穿、撕裂较重或伴有缺损,损坏较重经维修无法恢复原状;非漆面材质保险杠划伤、破损(损坏轻微的可给予损失费)。

②撕裂在保险杠边缘固定住卡扣连接处;

③预覆盖件(含保险杠)连接卡口、塑料件焊钉连接点等折断1/2以上或主卡口折断、缺损或以上损坏项目无零配件供应、经维修无法恢复原有功能;

④有缺损性洞穿或凹陷较深、面积较大,经维修很难恢复原状。

13.灯光电器

(1)各种灯的灯具损坏无零配件更换;前大灯、后尾灯外壳破裂;大灯总成固定脚 4个断裂 2个以上(包括 3个固定脚的)或有缺失、灯罩刮伤经维修无法恢复原状、刮花深度达 1mm,轻微划伤给按损失费鉴定损失价格,损失费不得超过配件价格的 30%。

(2)线束起火烧损,与线束相关的电器损坏无法修复(保险丝盒与线束的一体件,无单独配件供应可换总成)。

(3)仪表损坏无元件更换;

(4)其他电器损坏有零件换零件,无零件更换总成。

14.下列零件损坏达到相应程度的应予更换

(1)水箱、冷凝器的水道管、冷凝管有 2处以上破裂;

(2)水箱、冷凝器上下或左右水室破裂,卡座断裂,无水室更换;

(3)水箱、冷凝器散热器散热片损坏严重,经维修无法恢复功能及原状;

(4)内饰损坏变形无法恢复原状,或内饰有油迹、污垢清洁后仍无法恢复原状;

(5)座椅变形,无骨架更换,或调节系统无法修复又无配件供应,座椅面皮损坏,骨架又变形;

(6)大灯玻璃、挡风玻璃、保险杠、装饰件、电镀护杠、电视中网、电镀饰条、不可喷涂的轮辋等有损伤、划痕,经维修无法恢复原状(损失轻微的可按损失费鉴定损失价格,损失费不能超过损坏配件损坏前价值的 30%);

(7)轮胎有深度划痕、凸包、撕裂、胎线折断、气嘴与轮胎胎面连接部位破裂无法修复,或修复后有安全隐患(轮胎花纹深度低于轮胎磨损标识的为报废轮胎,事故损坏价值为轮胎损坏前的报废价值)。轮胎钢圈变形或圈口处有明显严重缺口深度超过 3mm,影响轮胎密封性能及安全使用的。不可喷涂的钢圈(如拉丝、电镀)损伤面积超过钢圈面积的 20%,无法恢复原状的(损失轻微的可按损失费鉴定损失价格,损失费不能超过配件损坏前价格的 30%)。

(8)油箱有开裂、变形较大、接口有渗漏及箱体有洞穿或划痕较深,构成安全使用隐患的。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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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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