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产的基础知识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定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森林资源资产是以木本植物为主体的生物生态系统中划分的不同林种、不同树种组成的各类林分,以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林区植物与动物,主要成份是乔木、灌木、草本、苔鲜等。
二、森林资源资产是森林生态系统的物质结构,以森林资源为物质财富内涵的财产。主要由林地、林木、林区野生动物和植物资产,及森林环境资产等构成。
三、森林资源资产按照林分可以划分为针叶林、阔叶林、混交林、灌木林、红树水浸林、生态景观林等。
四、林地资产的划分:
1.宜林地:立地条件适宜于造林、土地利用规划列为营林土地,因某种原因尚未营造林木的土地;
2.未成林地:已经造林成功,保存率符合规定标准,尚未郁闭成林,但造林保存率在41%以上,切分布均匀;
3.成林地:林木集中生长,形成乔木森林群落,连续面积大于1亩,林分郁闭度在0.2以上;包括林带不少于2行且冠幅达10米以上宽度。林带间距超过30米的视为两条林带。
4.灌木林地:林木集中生长,林木无明显主干,形成灌木林群落,覆盖度30%以上;
5.疏林地:面积大于1亩,虽有乔木中龄以上树种,不能构成森林群落,林分郁闭度0.10—0.19之间;
6.采伐迹地:林木被采伐,超过3年无立木的林地;
7.火烧迹地:地上林木遭森林火灾,尚未恢复森林的林地;
8.苗圃用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
9.其它林业用地: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各类土地、建筑物、设施等具有林业部门权属证明的土地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林业用地;
五、林木资产的划分:
1.林木按其区位特征可分为:孤立木、散生木、行道树、林木等。
2.林分按林木的年龄阶段分为:
(1)幼苗:年龄5年生以下,成活的幼年林木;
(2)幼树:年龄6年生以上,有明显主干、分枝不明显;
(3)幼龄林:造林成功,进入透光抚育阶段的林木;
(4)中龄林:进入生长抚育采伐阶段的林木;
(5)近熟林:主伐年龄前1-2个龄级的林木;
(6)成熟林:已达主伐年龄的林木;
(7)过熟林:已超过主伐年龄1个龄级的林木。
六、林区野生植物
是除林木以外的各种有经济价值的植物资产,包括:林下药用植物、藤本缠绕植物,寄生植物,附生植物,草本植物,活立木衍生品等。
七、森林环境资产
是经营管理林区的山、水、土、石、地质景观,生物景观,水体景观、温泉、溶洞,形态特异的地貌等。凡具有观赏、经营、开发价值的环境要素,部分(景点)或整体(公园)均属于森林环境资产。
八、优势树种(组)及冠名种类
1.有林地、疏林地:非经济林的中龄林以上按蓄积量资产比重确定;经济林、幼龄林、未成林造林地依株数组成比例确定。人工林在优势树种(组)前冠以“人”字。
2.纯林:红松、水曲柳、胡桃楸、黄菠萝、椴树、山槐等珍贵树种单一树种蓄积量(株数)占林分的45%以上,其它树种占林分的65%以上为纯林,以该树种命名。
3.混交林:两种树种以上林分,分不清树种的优势时为混交林。针叶树种占65%以上为针叶混交林;水曲柳、胡桃楸、黄菠萝、椴树、山槐等珍贵阔叶树合计达65%以上为珍贵阔叶混交林,一般阔叶树种为阔叶混交林,针阔都有的为针阔混交林。
九、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结构
在资产评估中,被评估资产的价值通常只有一项,即商品交换价值,用市场价格表示。而生物资产评估则不同,它的价值是复式结构,价值构成不只一项,所以在评估中必须分析其价值结构,确认其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构成由哪几部分组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价值构成如下:
1.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现值:即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投入市场交易变现的价值,其高低取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商品量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交易价格。
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预期收益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属于生物资产,其价值高低随生命发育阶段的不同而不同。预期收益就是未来生长发育阶段所形成的价值带来的收益。
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增值:
增值是以现值为基数合理增加的部分,又分为:
1.政策性增值:法律规定补偿标准要增加若干倍,评估时应遵照执行。
2.环境区位性增值:环境的改善能提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价值,如交通的改善使某景点增值。
3.生物生态性增值:生态公益林高于商品林价值的部分。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