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价格鉴证评估程序
第十条 农村产权价格鉴证评估的基本程序为:
1.取得委托人出具的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书;
2.明确价格鉴证评估基本事项,签订委托合同;
3.指派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
4.确定价格鉴证评估作业方案;
5.实物勘验;
6.收集与整理价格鉴证评估资料;
7.市场调查;
8.选定价格鉴证评估方法;
9.测算、分析、确定价格鉴证评估结论;
10.撰写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11.审核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12.提交(送达)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13.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归档。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鉴证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及重要性原则,合理确定各基本程序的繁简程度,但不得随意删减价格鉴证评估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明确价格鉴证评估基本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评估目的;
2.确定评估对象及范围;
3.明确评估基准日;
4.明确价格类型;
5.明确评估作业日期。
第十二条 编制价格鉴证评估作业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评估项目性质和工作量;
2.调查收集的资料及来源渠道;
3.拟采用的评估技术路径和评估方法;
4.预计需要的人力、时间和经费;
5.拟订作业的步骤和时间进度。
第十三条 价格鉴证评估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权益状况资料:包括产权资料、测绘图件、合同、批复、规划、建设等合法权益资料。
2.农村土地承包权及经营权价格鉴证评估还应搜集以下资料:
(1)影响农用地价格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和特殊因素资料;
(2)土地利用状况资料;
(3)收益成本资料:产品市场供求状况、市场价格行情及趋势、农产品收入或年租金收入资料,开发成本及生产费用等资料。
第十四条 现场查勘及调查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到现场实地查勘评估对象,并通过现场调查对事先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同时收集补充评估所需的其他资料。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或机构协助价格鉴证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选定价格鉴证评估方法,测算评估结果。根据价格鉴证评估对象类型、评估目的、资料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分析价格鉴证评估方法的适用性,选择适宜的评估方法。除有专门规定或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外,应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价格鉴证评估。如果只能采用一种方法,须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