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价格鉴证评估程序及操作要求

不动产价格鉴证评估程序及操作要求

 

第五条 不动产价格鉴证评估基本程序

1.取得委托人出具的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书;

2.明确价格鉴证评估基本事项,签订委托合同;

3.指派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

4.确定价格鉴证评估作业方案;

5.实物勘验;

6.收集与整理价格鉴证评估资料;

7.市场调查;

8.选定价格鉴证评估方法;

9.测算、分析、确定价格鉴证评估结论;

10.撰写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11.审核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12.提交(送达)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13.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归档。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鉴证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及重要性原则,合理确定各基本程序的繁简程度,但不得随意删减价格鉴证评估基本程序。

第六条 明确价格鉴证评估基本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委托人;

2.价格鉴证评估目的;

3.价格鉴证评估对象及范围;

4.价格鉴证评估内涵;

5.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

6.价格鉴证评估作业日期;

7.价格鉴证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8.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等。

第七条 确定价格鉴证评估作业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价格鉴证评估项目性质和工作量;

2.调查搜集的资料及来源渠道;

3.拟采用的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路径和鉴证评估方法;

4.预计需要的人力、时间和经费;

5.拟订作业的步骤和时间进度。

第八条 实物勘验

价格鉴证评估人专业员应当对鉴证评估的不动产进行分类逐项实物核实或勘验。特殊情况下,如需采用抽样等方法对不动产进行现场勘查,应当充分考虑抽样风险。

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查验或者勘验记录上签字,同时要求参加勘验的其他有关人员在勘验记录上签字。如果其他有关人员未签字的,应在勘验记录上载明。

第九条 价格鉴证评估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收集不动产鉴证评估所需要的资料,关注鉴证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对于没有权属证明文件的不动产应当要求委托方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权属作出承诺或者说明,采取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条 市场调查

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渠道及方式进行市场调查,形成调查记录,并对市场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搜集到的资料,选择合理的技术路径和方法进行测算,形成技术报告,并按照价格鉴证评估文书格式的相关规定,最终形成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在执行不动产价格鉴证评估特殊业务时,可以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或机构协助价格鉴证评估工作,并应在价格鉴证评估报告中说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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